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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習題】
1. (2014)采用邀請招標時,應至少邀請( )家投標人。
A、 1
B、 2
C、 3
D、 4
【答案】C
【解析】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案例1】
背景
某省博物館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為重點工程項目,招標人考慮到工程本身技術難度大,結構類型復雜,一般的建筑企業(yè)難以勝任,遂決定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招標,并于2008年3月8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業(yè)發(fā)出了投標邀請書,五家企業(yè)均接受邀請并購買了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2008年5月10日上午9時為投標截止時間。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A、C、D、E四家企業(yè)提交了投標文件,B企業(yè)由于路途遇到交通管制其投標文件于2008年5月10日上午9時15分送達。2008年5月11日上午在當地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主任主持下進行了公開開標。
評標委員會由7人組成,其中當地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1人、公證機構1人、招標人代表1人、技術經濟專家4人。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A企業(yè)投標文件無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單位公章。后經評標委員會評標確定D企業(yè)中標,2008年5月15日招標人向D企業(yè)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2008年6月25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
2.問題
(1)招標人白行決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做法是否妥當?請說明理由。
(2)A和B企業(yè)的投標文件是否有效?分別說明理由。
(3)請指出開標工作的不妥之處,請說明理由。
(4)請指出評標委員會組成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5)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日期是否妥當?請說明理由。
答:
(1)招標人自行決定對省重點項目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不妥。
理由: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對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要經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方可采取邀請招標方式。
(2)A和B企業(yè)的投標文件均無效。
理由:本案B企業(yè)的投標文件送達時間遲于投標截止時間,因此該投標文件應被拒收;
理由:A企業(yè)投標文件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單位公章,屬于存在重大偏差,應作廢標處理。
(3)本案開標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不妥之一:投標截止日期后第二天開標。
理由: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開標應在投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本案項目在其后第二天開標不妥。
不妥之二:由當地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主任主持開標。
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開標應由招標人主持。
(4)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不妥之處如下:
妥之一: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1人;
理由:按照《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七部委令第12號2013年修訂版)要求,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不妥之二:公證機構1人;
理由:通常情況下,公證人員不熟悉工程項目的相關業(yè)務,因此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妥當。
不妥之三:技術、經濟方面專家人數不到2/3;
理由: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本案中技術經濟專家比例僅為4/7,低于規(guī)定比例要求,組成不妥。
(5)不妥。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d內訂立書面合同,本案兩者時間間隔已超過了30d。
【案例2】
背景
2009年某市一重點工程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公開招標。經資格預審后,確定A、B、C、D、E共5家施工單位為合格投標人。招標人規(guī)定發(fā)放招標文件的開始時間為4月20日,截止時間為4月23日,并要求投標人在領取招標文件的同時遞交投標保證金50萬元,購買招標文件費1200元。A、B、C、D4家施工單位按時購買了招標文件,E單位發(fā)函放棄投標。
招標文件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為5月8日,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間為6月20日。招標人分別安排各投標人踏勘現場,各投標人按時遞交了投標文件,所有投標文件均有效。
評標工作于評標結束當天確定中標人。5月10日,招標人僅向當地主管部門提交了評標報告;5月16日,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6月10日,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5月25日,招標人將未中標結果通知給另兩家投標人,并于6月20日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未中標人。
2.問題
(1)在該工程開標之前所進行的招標工作有哪些不妥之處?請說明理由。
(2)列式計算各投標人的總得分,根據總得分的高低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
(3)指出評標結束后招標人的工作有哪些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
(1)該工程開標之前所進行的招標工作不妥之處有:
1)招標人規(guī)定發(fā)放招標文件的時間不妥,因為根據規(guī)定,招標文件的發(fā)放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2)要求投標人領取招標文件時遞交投標保證金不妥,因為投標保證金應在投標截止前遞交。
3)投標截止時間不妥,因為根據規(guī)定,從招標文件發(fā)出到投標截止時間不能少于20d。
4)踏勘現場安排不妥,因為根據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2)在評標結束后招標人的工作有以下不妥之處:
不妥之一:招標人向主管部門僅提交評標報告;
理由:應提交招投標活動的書面報告,評標報告僅僅是其中的一個文件。
不妥之二:招標人僅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不妥;
理由:應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不妥之三:招標人通知未中標人時間;
理由:應在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通知未中標人。
不妥之四: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時間;
理由:招標人應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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